1月20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即日起至2月16日,《重庆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上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cqsjwpsc01@163.com。
《办法》要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当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正常运行维护的,应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部门应当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情况,做实项目储备,编细编实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3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加强预算控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办法》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建设维护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办法》还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量、污水进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管网运维等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绩效考核,按期核定服务费。
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不满足国家或本市生态环保相关规定的,应当扣减相应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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